本是同林鸟,债务临头各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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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记者 胡文洁

    株洲日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发布,对《解释(二)》第24条增加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发布后引发热议,什么样的夫妻债务将得到法律认定,哪些债务不会认定为“夫妻债务”以防止离婚后“被负债”情况的出现?

    非法债务不是债,杜绝离婚后“被负债”

    “此前,要认定一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杜绝出现离婚后一方‘被负债’的情况,要绕很多弯子,很复杂。”城区某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

    据了解,在上述补充规定未发布前,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管各”的除外。

    在此前法律规定下,夫妻一方欠下的非法债务比如赌债等,也很容易被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少人离婚后,仍要承担为配偶偿还赌债的风险。

    2012年9月,与妻子分居3年多的男子黄某因沉迷赌博,向他人借了3万余元。妻子阿婷不堪其扰,于2013年1月与黄某离婚。

    谁知,离婚后不久,阿婷却被前夫的债主告上了法庭,债主认为,黄某欠下钱时,阿婷与黄某还是夫妻,3万元债务是阿婷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人共同归还。

    阿婷认为,自己与黄某离婚时,早已与黄某分居3年多,对他欠下的债务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石峰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黄某并未将所借来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开支,阿婷没有偿债义务。

    “像上述案件,若能证明黄某欠下债务实际为赌债,则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也就更加不会存在离婚后‘被负债’的问题。”上述法官告诉记者。

    离婚后合法“夫妻债务”,仍需夫妻“共担”

    现实生活中,市民书写借贷、买卖等合同时,哪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也习惯签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又将如何认定,如何偿还呢?

    “法律始终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官告诉记者,一些可以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即使债权人主张权益时,被主张人(夫妻)已离婚,法院也将依法判决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2011年3月,男子吴某与男子易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易某名下一套房屋。合同签订、付款后,易某却未将房屋移交。

    当年7月,易某甚至将上述房屋卖给了另一人。得知被“一房两卖”后,当年9月,吴某以易某对其实施诈骗为由报警,后易某被警方抓获并最终获刑。

    为拿回已支付的25万余元购房款,吴某将易某及其妻子肖某告上法庭。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易某与肖某离婚。开庭时,妻子肖某认为,自己未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对易某“一房两卖”的行为不知情,且已与易某离婚,对易某的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此案经一审、二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易某收受吴某25万余元购房款时,与妻子肖某并未离婚,且收来的25万余元中的部分被用于家庭开支,收受吴某25万余元购房款的行为显然是“易某、肖某夫妻双方受益的共同生产生活行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易某、肖某共同返回吴某25.6 万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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