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04 15:36:01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有关待遇的通知和计发办法
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和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两个文件均在湖南省政府网站或者湖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农垦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丧葬费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见附表)的4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计费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见附表),最多不超过20个月。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办法
死亡时间 | 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 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 计发月数或金额 | 计发金额 | |
4个月丧葬费 (单位:元) | 抚恤金 (N为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0个月) | |||
2011.7.1 | 1153 | 4612元 | 1153×N | 4612元+1153×N |
2012 | 1295 | 5180元 | 1295×N | 5180元+1295×N |
2013 | 1490 | 5960元 | 1490×N | 5960元+1490×N |
2014 | 1650 | 6600元 | 1650×N | 6600元+1650×N |
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