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有关待遇的通知和计发办法

时间:2016-06-04 15:36:01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有关待遇的通知和计发办法

 

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和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两个文件均在湖南省政府网站或者湖南省人社厅网站发布)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农垦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丧葬费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见附表)的4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计费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见附表),最多不超过20个月。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办法

 

死亡时间

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

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计发月数或金额

计发金额

4个月丧葬费

(单位:元)

抚恤金

(N为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0个月)

2011.7.1

1153

4612元

1153×N

4612元+1153×N

2012

1295

5180元

1295×N

5180元+1295×N

2013

1490

5960元

1490×N

5960元+1490×N

2014

1650

6600元

1650×N

6600元+1650×N

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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