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4 11:32:1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第一条 目的
为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缓解创业初期困难,形成政府推动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年度在天元区辖区内创业的具有天元区户口的失地农民。
第三条 扶持方式
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四条 申请扶持条件
1.本年度新注册的(以发照日期为准)的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技术落后淘汰型产业和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
2.法定代表人为天元区户口的失地农民。
3.具有天元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4.有固定的合法经营场所,开展了经营活动,且经营场所不能是拟征拆严控区。
第五条 申报和初审
每年10-12月,申请者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且申请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天元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失地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店面房屋产权证明),经营活动相关证明;
6.银行开户证明。
第六条 复审
经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初审后,申请者持上述资料依次到街道(镇)劳动保障站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审。
第七条 联合会审
第二年一季度,由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建管办、征管办、工商局各抽调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创业地现场会审。
第八条 公示
将通过联合会审的自主创业人员名单以及创业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5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对经举报查实确不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不予补贴。
第九条 扶持标准
对通过公示的失地农民创业人员,给予创业补贴1万元。
第十条 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失地农民创业的补贴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自主创业人员终身可享受两次创业补贴,单项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两次补贴申请间隔不得低于三年。
2.自主创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