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驾驶证在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伤、他人小客车受损。近日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4年10月10日晚,刘某与朋友喝酒后便驾驶一无号牌摩托车回家。在行至攸县建设路某路段时,与徐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交警到人民医院找到了受伤的刘某并提取了刘某的血液,经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7mg/100ml。事后,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该院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该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