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时间:2014-09-30 00:00:00    来源: 湖南省醴陵市政府     来源截图

2014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出台,标志着我省新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正式实施。近日,本报记者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局长李冬汉。

记者:醴陵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李冬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醴陵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醴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醴陵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醴陵、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醴陵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醴陵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醴陵但在醴陵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记者:醴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是多少?

李冬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2.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3.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记者:醴陵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对象要如何申请办理?

李冬汉:1.醴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9月30日前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已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等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再单位审批确认,上报市级备案。

2.醴陵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于9月30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企业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参保等相关材料,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初审上报,市级审批确认。

记者:醴陵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时间怎么安排?

李冬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精神

1.醴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于2014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2.醴陵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发放。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3.醴陵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市级计生部门在四季度组织发放,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温馨提示:如需政策咨询请致电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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