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密切工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联系,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宣传、设立登记、年报申报等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县工商局决定在全县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络员的组成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由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1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员组成。
二、联络员的备案
新设立、变更、备案、换照的市场主体在工商局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换照时,向工商局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已设立并已换照的市场主体未进行联络员备案的,由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或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
备案信息由相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湖南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录入时发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不一致的,先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后再录入。
三、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二)联络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相关表格可在湖南红盾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四、联络员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市场主体名称;
(三)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
(四)联络员用于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五、其他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程序到原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