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将自家老房的拆除工作发包给一同村邻居,在其默许下,同村邻居又将拆房工作转包给了另一承包人。在施工时,承包人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由此,围绕赔偿责任分担问题,发包方、转包方、承包方各持己见。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4月,被告宋某某为拆除其老房,找到了被告黄某某,并以5000元的价格(不包括削砖)将工程承包给黄某某。黄某某承包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朱某某。后黄某某带着原告朱某某来到宋某某家,朱某某与宋某某协商削砖价格为2000元。几天后,朱某某带着工程队来到宋某某家开始拆除老房。在施工的第三日,朱某某站在三楼的桥塔上拆房,突然架桥塔的木料断裂,朱某某从三楼桥塔上跌落到二楼的桥塔上并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朱某某共花费医药费等费用68000余元。10月,因朱某某与两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但被告宋某某辩称其已将工程承包给了黄某某,应由黄某某承担安全责任;被告黄某某辩称是原告主动要求做事的,其并未喊原告做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某按照被告宋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宋某某按协议给付报酬,双方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而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属于转承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宋某某将拆房工程承包给被告黄某某,在黄某某将工程转包时未提出异议;在原告施工时,其未尽安全提示及监督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在承包工程后,未对施工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等进行考察,且转包受益较大,未尽安全提示及监督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朱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在上房施工前未对桥塔木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人身损害,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