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谢某、董某各支付原告中介费用50000元。
2012年4月19日,原告某中介公司与被告谢某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要求该公司协助谢某出售房屋。2012年4月20日,该公司又与被告董某签订《居间服务协议》,要求该公司协议购买房屋,同日原告公司代表、被告谢某、董某共同到现场查看了房屋。2012年11月15日,原告得知被告谢某已于2012年10月29日将该房屋以504.8万元转让给了被告东莞某服装公司,遂要求被告谢某、董某及东莞某服装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并承担违约金。但被告认为谢某与东莞某服装公司的房屋买卖与原告的行为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董某系被告东莞某服装公司的加盟商,现东莞某服装公司购买的该房屋租赁给董某姐姐董某某经营该公司生产的品牌服装,东莞某服装公司系董某的关联人,根据中介公司与董某签订的合同约定,与董某关联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董某也应承担中介费用。最终,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谢某、董某各支付原告中介费用50000元。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