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前女友催讨因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孩子抚养费,女友不予支付,男子为泄愤即卸女友车轮又砸门窗,女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纠纷赔偿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双方在同居期间生下一男孩,后双方产生矛盾,周某将孩子带回老家抚养,并与陈某达成协议,由陈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4万元,但陈某一直未予支付。2013年2月的一天,周某来到陈某家中讨要抚养费,陈某拒绝支付,周某一怒之下将陈某的小轿车车窗砸坏,并卸下四只车轮带回了家中。次日,周某再次来到陈某家中,将陈某家的不锈钢大门、窗户玻璃等物品打坏。后陈某向公安局报案,并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且周某系直接侵权人,故其因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该案由孩子抚养费纠纷引起,陈某拒付孩子抚养费而导致了该案发生,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故认定陈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周某承担90%的责任。最终,该院判决周某将四只车轮返还陈某,并支付陈某损害赔偿款11134.8元。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