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还借款遭拒绝,一怒之下砸伤他人脑壳。近日,这件让被告人伍某懊悔不已的事终于有了结果,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攸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伍某与被害人全某系同一工地的工友。伍某在该工地项目部担任管理人员。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全某在工地上做事受了伤,从被告人伍某处借了2500元治疗。出院后,被告人伍某找全某还钱,全某说自己没有钱请求被告人伍某到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人伍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3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伍某在项目部食堂内碰见了全某,遂将全某叫到了自己在工地经营的小卖部内,双方为还钱的事情再次发生纠纷。被告人伍某一怒之下,抄起桌子上的玻璃杯砸向全某,导致全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全某的伤情为轻伤。事发后,被告人伍某赔偿被害人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院
编: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