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三报二审一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9-10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实行“三报二审一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建立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二、 工作范围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区安监部门:除高危行业外,其他有色、冶金等八大工贸行业领域企业等;

  2.区建设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渡口、码头,市政设施等;

  3.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归口管理的民办教学机构等;

  4.区公安部门:剧毒化学品仓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民爆物品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企业等;

  5.区交警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等;

  6.区消防部门: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7.区国土部门: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等;

  8.区水利部门:水利建设施工企业、水库、电站等;

  9.区文化部门: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均按照各自归口管理及属地管理范围,全面承担本行业或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

三、“三报二审一改”主要内容

  1.“三报”即各基层单位和监管部门及时按要求上报《天元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记录》、《天元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记录》和《天元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具体详见附表一、二、三)。

  2.“二审”即各基层单位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现场检查人员要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或整改情况进行具体审查;各基层单位和监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对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3.“一改”即各基层单位和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四、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对不认真落实区“三报二审一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未深入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检查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拒不接受检查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杜绝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形式,也是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所在。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落到实处。

  2.精心指导,认真履职。行政执法和专业检查人员,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脚踏实地,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精心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严格检查工作纪律,认真做好现场检查和隐患情况记录,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徇私枉法,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认真整理汇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确保不走过场。

  3.落实措施,确保实效。对通过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一抓到底,做到整改不到位,工作不放手;对特别重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治理的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提交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处理,确保工作实效。


  株洲市天元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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