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7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一、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法规、政策
株政办发[2009]13号文“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廉租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城市非农户口,家庭上年度收入不能超过9900元/年/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无宅基地。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相关购房优惠政策(如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
三、申请、审批阶段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自主的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程序一:
申请人在株洲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领取《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表》或《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并由市房产局出具家庭无房证明。
程序二:
申请人自愿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书面申请(可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同时申请),并提交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需提交材料有(所有提交社区居委会的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离婚后民政局出示的未再婚证明;丧偶的必须提供民政局出示的丧偶后未再婚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结婚的需提供民政局出示的未婚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有工作单位的应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进入社保的,由社保机构开具证明;如没有单位的则由社区开具收入证明后再由镇民政办盖章,如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村开具是否有房、有宅基地及收入证明。年满18周岁未参加工作的请出示学校或相关证明。
4、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市房产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如系低保户的请提供低保证名字首页及近段记录复印件,低保存折名字首页及近段时间银行记录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残疾证的请提供复印件。
6、《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需如实填写,不能有空白项。
程序三: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并在对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核实通过,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社区在《申请审核表》中填写相关核实情况,由社区主任签字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与公示材料上报镇(办)。
程序四:
镇(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无误后,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所有复印件核实原件后签字盖章,由镇(办)廉租房分管领导在《申请审核表》中“办事处审核意见栏”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办部门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电子表格录入,并明确专人已审核的应提交材料和《申请审核表》报区建设局。
程序五:
区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由经办科室对申请人应提供资料进行复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抽查审核,再由分管副局长、局长进行审批。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天元区政府公务网或株洲新区报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办科室将申请人所有提交资料复印留档,并在每月23日将已审核资料上报市住房保障处审批。
程序六:
市住房保障处审批通过后,将资料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同时将审批结果及一份《申请审核表》原件反馈至区建设局。
程序七:
区建设局接到反馈的审批结果后,将其档案复印件及《申请审核表》原件进行归档整理,确定专人将档案资料录入“湖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通知审批通过的租赁补贴申请人办理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将复印件交区建设局上报市住房保障处)。
程序八:
市住房保障处按住房[2013]32号文“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进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
程序九:
申请人如有家庭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四、其他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必要时可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取等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本工作流程试行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和151427113@qq.com(区建设局住建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