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8-08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价费〔2013〕147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生伙食费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株洲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举行听证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整,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物价局      株洲市教育局

                                                                    2013年8月8日  

株洲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校学生伙食费收费行为,防止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学生利益,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湘价教[2012]9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及幼儿园举办的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同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资质,完善安全和卫生各项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卫生关,确保学生就餐安全、卫生、舒适。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应配备至少1名营养指导老师,聘请的厨师具备从业相关资质。

第四条 学生食堂与教工食堂分设的,应严格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管理。教工与学生同食堂就餐的,要做到与学生就餐一视同仁,严禁教职员工在学生食堂免费就餐或优惠就餐。

第五条 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原已对外承包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及时收回开办权。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标准按照保本不赢利,普通高中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学校及幼儿园收取的学生伙食费资金应设专账严格管理,账目要如实反映伙食费收支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食堂财务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严格按教育、财政部门的要求处理账务。学生伙食费专款用于学生食堂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扩大支出范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学生伙食费资金。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八条 学生食堂服务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具备为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无条件实行学生购票(或卡)就餐的学校,伙食费采取最高限额进行管理,具体标准由物价局、教育局制定。二是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不超过50元的饭菜加热服务费。

第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学生自愿原则就餐或提供加热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就餐服务。

第十条 学生伙食费按月交纳,确因特殊情况需按期一次性交纳的,须经家长书面申请,并由学校存档备查。伙食费以现金形式交纳,使用规定的收款收据。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物折价抵交伙食费。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伙食费开支范围

1、        购买粮、油、菜、佐(配)料、燃料、水电等直接费用。

2、        学生食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人员成本。学校应严格控制在食堂开支工资的员工人数,就餐学生100人以内的,按不超过3%的比例配备,超过100人就餐的,每增加100人就餐的按1%增加食堂员工人数配备(不满100整数按100计)。学生食堂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障支出、奖金及福利开支不得高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水平。食堂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学校编制内安排,确因编制紧需向社会临聘人员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属学校编制内的食堂正式员工列入财政保障的不得再从学生伙食费中计付工资。严禁非食堂员工在伙食费中开支工资及奖金福利。

3、        学生食堂易耗品开支,如餐厅用碗、筷、桌、凳和厨房用厨具等购置与维护费。

4、        用于学生食堂维修维护费用开支,如:内墙体刷新、食堂管线维护、学生食堂应分摊的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开支。

5、        非财政投资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固定资产折旧(或食堂租金)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水、电、气表单独分设计量,不得与办公、教学、宿舍用水电气混合分摊。对于原来学生食堂水电气没有单独计量的学校,各地各学校要限期改造完成。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学生食堂水电气实行与居民同等价格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阳光”采购, 规范食堂采购管理。学生食堂伙食费各项开支原则上要求使用规定的正式发票。因在集市购买确实没有正规发票的,应由学校食堂提供购货详单,由供应方签字证明。对于大宗商品要实行定点采购,对供货较多、数量较大的采购要公示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采购价格,接受监督。学生食堂各项采购要有严格的验收、保管、领用管理制度。实物采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3人以上签字后方能入账。学生食堂所有费用开支都须严格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价格控制

第十四条  管价权限。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即: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各学校的伙食费管理;市物价局、教育局负责市直管各学校的伙食费管理。

第十五条  价格形式。未实行饭菜票或餐卡就餐的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在春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文件中明确具体每生每餐伙食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学校可据此依实际天数按月计算学生伙食费。实行饭菜票或餐卡就餐的,由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在春秋季中小学收费文件中明确学生每餐伙食费最高控制标准。学生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收取补卡费。

第十六条  学生及幼儿伙食标准。中小学校学生未实行饭菜票或餐卡就餐的:早餐花色品种主食不得少于2个,配汤或稀饭1个,中晚餐不得少于2荤1素1汤。实行饭菜票或餐卡就餐的,要在此基础上增加花色品种供学生选择,其菜谱搭配要确保营养结构合理、价格要符合当地物价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学生伙食费控制标准。幼儿园早餐主食不得少于2个,配汤或稀饭1个,中晚餐不得少于1荤1素1汤,还须配水果品种2个。鼓励幼儿园根据自身条件实行优质特色营养配餐。学生及幼儿园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布菜谱品种价格,记录并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备查,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伙食费标准。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价格水平和学生及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学生伙食费标准。学校要按规定的伙食费标准收取学生伙食费,按质按量提供学生就餐服务,严禁克扣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伙食费调标频率及幅度。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学期核定。确因价格水平异常波动需要调高学生伙食费标准的,调高幅度不得高于20%,由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类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食堂伙食费标准参照本办法,学校或幼儿园提出申请后由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伙食费公示。学校须严格按照规定按月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及幼儿园学生伙食费收支按期核算保本不盈利,高中学校允许不超过5%的结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必须建立由校领导、校工会代表、食堂管理人员、教师、学生或家长组成的学生食堂伙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力度,确保学生食堂各项工作阳光运行,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伙食费管理纳入治理和规范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定期检查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政策执行情况及伙食费开支公示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

1、学生食堂开办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未按要求分设或独立核算的。

2、学生食堂对外承包、利润分成或对内承包收取承包费的。

3、部门、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截留学生伙食费资金的。

4、学生食堂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成本核算规定的。

5、学生食堂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票据使用及开支规定的。

6、学生食堂伙食菜谱标准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

7、学生食堂按期核算收支有违规结余的。

8、学生食堂未按要求进行菜谱品种、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公示的。

9、其他违反价格、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12358价格投诉维权功能,及时查处有关投诉举报案件,对违规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案件在各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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