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八条禁令” 机关工作人员酒驾就地免职

时间:2012-09-24 11:46:37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日前,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列出“八条禁令”。

《规定》要求,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和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是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是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是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是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是酒后驾车;八是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规定》指出,对违反第一至第五条和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同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规定》强调,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文件的贯彻执行,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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