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茶陵县出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严设“四道关口”,从源头上防止违反规定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问题。
一是严把车辆编制关。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严格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各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职能职责和在编人数确定。该县“四大家”在职领导工作用车定编为正职每人1台,副职按领导职数定编3人2台、5人3台,超过5人每增加2人增加1台业务用车;县直机关单位在编人数超过20人的可配2台业务用车;各乡镇、办事处原则上只能配备1台小车。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执纪执法部门办案业务工作用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装备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公安部门每5人1台定编,法院、检察院每8人1台定编,纪检、监察部门参照法院、检察院的比例定编。并且要求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合并的单位车辆编制要重新送审核定。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或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应纳入编制内管理。目前,该县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共252台。
二是严把配备标准关。根据小车市场价格的调整,进一步明确编制车辆配置标准。县处级用车标准排气量在2.0升以下,购车价在20万元以内;县直正科级单位用车标准排气量在2.0升以下,购车价由原来的18万元以内下降到16万元以内;县直副科级单位用车购车价在12万元以内;副科级单位的二级机构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提倡各单位购置经济适用的车辆,确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超标准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县控购办、廉洁自律办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市、省控购办审批。
三是严把购置审批关。该县公车管理办对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气量等购车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提请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集体讨论决定。再凭公车管理办通知办理控购上户等手续。并要求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于公务用车的转让、变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县产权办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交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是严把监督检查关。该县由县政府办、财政局、交警大队、廉洁自律办组成县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办公室,与县政府控购办合署办公,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的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督促各单位从严掌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严禁从事非公务活动和对外出租经营性活动。对超编制超标准购车、豪华装修或违规改装车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公车私用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实行问责追究。今年来,共对3个正科级单位不按审批程序购置新车进行及时纠正,对1名乡镇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