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借调期间受工伤两家公司都拒赔,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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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陈驰)公司员工发生借调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天元区一服装公司的员工陈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事。

    陈某是天元区一服装公司的员工。去年年底,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合作伙伴芦淞区某服装公司将陈某借调到其公司工作。两家公司有书面约定,陈某借调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现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借调期间现公司不为陈某参加工伤保险,但适当提高工资。

    2月24日,陈某在现公司工作期间摔伤了腿,现公司认为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原单位承担。但遭到原单位拒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的工伤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晚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陈某虽然已经借调到现公司工作,但仍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两家公司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原公司对陈某应当承担的工伤责任。现公司虽然与陈某签订了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因此,两家公司可以约定补偿方法,但原公司不得拒绝承担对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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