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不得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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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先生和汤女士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美。汤女士把几乎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孩子和工作上,与王先生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且日益严重。后来王先生患重病入院,汤女士请了护理人员照顾王先生。王先生过世前留下遗嘱,将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一套婚后购买的小公寓赠予给侄子小柏。王先生过世后,小柏向汤女士表示自己要接收这些财产,汤女士表示拒绝。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的行为。显然,王先生所赠与的财产超过了个人财产的这一界限。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住房公积金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公寓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在赠与行为未获得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王先生的行为侵害了汤女士的财产权益,超过其个人财产部分的处分属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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