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建导致建筑材料不合理毁损 城管部门被法院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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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院判决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城管部门因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导致建筑材料不合理毁损,被法院依法判处赔偿违法建筑所有者2万元。

    据了解,2015年,本案原告言某准备建房,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建房报告》,但在报批过程中,该报告未被相关部门审批。2016年,言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建房施工。当房屋建了一层时,被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2018年,城管部门对言某违法建房一事立案调查。经查证后,城管部门向言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明确要求,言某15日内自行拆除违建建筑,如果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后续,城管部门又多次向言某发出催告书、决定书、公告,催促言某自行拆除,但言某并未理睬。

    2018年9月,城管部门对言某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拆除时,城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建筑材料不合理毁损。于是,言某将城管部门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虽然言某的房屋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手续是属违法建筑,且违法建筑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是,言某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否定言某对其建筑材料的合法性拥有。所以城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材料的合理价格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遂依法驳回了原、被告双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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