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被告人方某、刘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天元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15万元。被告人陈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7年9月至去年8月,原本在某电商平台经营槟榔批发的方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主动找到了从事设计工作的刘某、陈某夫妇。三人约定,由方某提供各种槟榔奖券样版,刘某、陈某夫妇则根据上述样版制作槟榔奖券电子模板以及联系印刷。之后,方某先后花费了180余万元从刘某、陈某夫妇处购入了约1亿张非法制造的假冒无奖槟榔奖券。
据悉,假冒无奖槟榔奖券大量流入了市场,累计销售金额达到了200余万元。方某从中获利约58万元,刘某、陈某夫妇获利约15万元。
另外,公安机关在抓获方某时,在其租住的房内查获非正品槟榔包装袋1335个、非正品槟榔奖券8065张、槟榔冲包机2台、槟榔封包机2台。
到案后,方某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刘某、陈某夫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刘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