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和大白是同事,同时也是恋人。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开始规划家庭生活。大白已经购房并进行了装修,两人婚后入住还需要添置家具,而大白此时已经资金不足。于是,婷婷找到同事小刘借款近八万元,开始订购所需的家电,并且告诉大白这钱是从小刘那里借来的。不久,婷婷和大白两人登记结婚,并在家电到位后,搬入新房居住。借款期限届满,小刘找到大白要求还钱,岂料大白说自己没有找小刘借过钱,这笔款项不应由自己来承担。
聂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在本案中,婷婷找小刘借钱是因为婚房中没有家电,为了满足两人婚后共同生活的需求,且所借款项也实际投入于该用途。大白明知婷婷借款的事实和借款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婷婷借款可认定为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大白应当和婷婷共同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