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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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罗丽芳)1月14日,芦淞区法院对一起宣告死亡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宣告李某死亡。该案是我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判决的第一案。

    据了解,男子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已有13年,其家属多方寻找后一直未归。近日,其姐姐向法院提出申请,芦淞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请,必须由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亲属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也可以是财产共有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另外,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区别在于,宣告死亡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但对于其实际生存地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官提醒:

    《民法典》没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顺位的规定。本案中,假设李某的配偶不提出申请,其姐姐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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