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打电话”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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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汤女士和刘先生两人结婚后矛盾重重,汤女士提出离婚。心高气傲的刘先生也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刘先生却又心有不甘,处处干涉汤女士的日常生活,一天下来要打几十个电话给汤女士。汤女士为了避开刘先生,故更换号码,可刘先生很快打听到新号码并且继续给汤女士打电话。汤女士不堪其扰,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在本案中,刘先生通过电话呼叫的方式,严重侵扰了汤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汤女士隐私权的侵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要求刘先生停止侵权,汤女士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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