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攸县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狩猎案。男子陈某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8月8日上午,陈某在禁猎区攸县某村的红薯地里,发现了野猪破坏庄稼的活动痕迹。于是,陈某便在红薯地里自制了一个抓捕野猪的触发式陷阱。次日凌晨,陈某到红薯地里查看绳套时,发现绳套捕获了一只小野猪。陈某见状用木棍把小野猪打死,并将小野猪提到了自己的住处。早上6时左右,陈某将非法捕获的小野猪拿到攸县某镇售卖,结果被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陈某捕获的小野猪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陈某认为,小野猪破坏了庄稼,自己捕获野猪是为了保护庄稼,应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