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蒿)“我的车位为何办不下来不动产证?”“没有不动产证的车位能不能买卖?”这样的疑问,很多市民都有过。今后,这种疑问不会再有了。记者获悉,近日,我市印发了《株洲市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城区地下车位(库)可以和商品房一样,办理产权证明了。
“近年来,关于地下停车场的问题,市民的呼声比较高,一些城市也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市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暂行办法》。对地下车位(库)办证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使用权出让程序等都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根据《暂行办法》,可以办证的地下车位(库)是指株洲市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且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地下车位(库),但机械式停车位除外。
相关部门正抓紧时间完善办证的流程和操作规范,让有需要的市民尽快拿证。
地下车位(库)办证税费如何收取?已建成交付多年的小区,地下车位(库)如何办证?……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报将咨询相关部门,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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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动产登记时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
另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明确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
同时,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在《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按建筑面积测算,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以和商品房一样,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
《暂行办法》实施前地下车位(库)转让的,参照地上建筑物转让有关规定,需提供车位界限、编号、建筑面积、来源证明材料、税费凭证等。
《暂行办法》实施后,地下车位(库)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车位(库)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用途均应记载为“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还需注明“战时人防工程”字样。
按购买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根据要求,地下车位(库)办证前,需缴纳相关税费。
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原始购买人能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地下车位(库)的来源证明材料和缴款原始凭证核查的,以购买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发生转让的,按存量房管理计算缴纳税款。
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应按税务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
已建己售地下车位(库)涉及开发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按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地下车位(库)不再收取维修基金,其维修管理纳入地上对应建筑物一并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登记费。
(记者 周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