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因为资金周转需求而向刘先生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向刘先生借款13万元,同时以车辆向刘先生提供抵押担保。在协议签订之后,双方没有就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王先生未能偿还借款。刘先生与王先生多次就还款事宜进行沟通未果。刘先生在准备起诉时才意识到当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疏忽,故产生担忧。
聂律师认为:
王先生与刘先生双方就借款以及车辆抵押达成协议,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刘先生所担忧的问题在于车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王、刘二人就抵押达成了合意,且车辆为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以登记为抵押权成立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刘先生可以就该车辆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我们建议在动产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以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