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和小李是同事。老刘因为家里办喜事需要用车接送亲戚。小李说自己有辆车比较适合,同时还表示自己当天有时间,可以负责开车,大家是同事,不需要费用。之后,在用车途中,小李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产生了维修费近6万元。因为没有买车损险,小李对老刘提出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具体份额可以协商。老刘则表示自己可以按照车辆出租的标准支付小李一天的费用,因为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无关,故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
聂律师认为:
小李在老刘需要使用车辆接送亲戚的情况下,提供用车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属于义务帮工的行为。老刘对该种行为予以了接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的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该种规定,在帮工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应可以适用。所以,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助,对方又没有明确拒绝帮助,帮工的人财产遭受损失,接受帮助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赔偿金额时,还要看帮工的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老刘需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