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团购费”未计入总房款 钱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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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平)购房时交了2万元团购费,但在购房合同上,这2万元却未计入总房款……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已过去一年时间,购房者刘先生仍为团购费不计入总房款的问题纠结。

    遭遇:2万元团购费未计入房款

    去年12月份,刘先生来到渌口区跃达幸福里营销中心选购一套商品房。

    商品房所在的楼盘项目位于营销中心对面,开发商为株洲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嘉房地产公司)。

    销售人员向刘先生介绍,开发商在开展“2万抵5万”的团购优惠活动,其他购房者也交了2万元团购费,不交团购费享受不到优惠。

    最终,刘先生交了2万元团购费,享受“2万抵5万”优惠,并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以总价49.1万元成交,与广嘉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合同上总房款显示为47.1万元,交纳的2万元团购费未计入其中,被额外收取。

    合同签完后,刘先生心中生疑:自己实际要支付房款49.1万元,但合同上的总房款为47.1万元。2万元团购费不算房款,那算什么费用?

    调查:团购费被代理商收取,仅开收据

    2万元团购费,到底哪里去了呢?

    广嘉房地产公司一名许姓负责人介绍,开发商只收取房款,未收取购房者的2万元团购费,这2万元费用是由销售公司收取。

    刘先生交纳2万元团购费的收据显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受2万抵5万团购优惠”,收款单位为株洲共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营业分部(以下简称共创房产顾问公司)。该收据为手写,盖有公司公章,未开具正规发票。

    许姓负责人称,共创房产顾问公司曾受广嘉房地产公司委托销售商品房,这种营销模式很普遍,在很多楼盘项目的营销中心存在。

    “你当时是以中介公司员工身份,还是以开发商员工身份向我推销这套房子的?”刘先生询问当时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对此未进行解答。

    刘先生认为,2万元团购费实际上是变相当做中介服务费被收取了,自己没有委托中介机构买房,这2万元属于违规收取。

    律师:开发商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介绍,“2万抵5万团购优惠”指向的是房款,2万元团购费应计入购房合同中的总房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果中介机构与开发商存在委托关系,和买房者没有委托关系,那么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应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其销售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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