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柏两人是合租室友。小刘买了辆车代步,下班回家之后,车钥匙经常放在茶几上。小柏在小刘不用车的时候,时常会使用小刘的车。小刘知道小柏用车的事情,也知道其没有驾驶证,但觉得朋友临时使用车辆应急也不是什么大事,故没有阻止过小柏。某天,小柏在小刘午睡的时候,未打招呼驾驶车辆外出购物,结果与王某发生了碰撞导致王某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柏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找到小刘和小柏要求赔偿,小柏赔偿了部分医疗费,小刘则表示车辆是小柏擅自开走的,王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聂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的管理负有必要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小刘明知小柏没有驾驶证且经常使用自己的车辆,但是并没有制止,而且也没有妥善保管车辆。故对于事故的发生而言,小刘的不作为即为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