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攸县男子邹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攸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邹某在攸县某村组发展养殖业,为了解决养殖场粪便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专业机构设计检验的情况下,私自在附近一个旧水坝(1975年已溃堤)下游20米处,用泥石修建了一个新水坝。
邹某新修建的水坝高约15米,下面基底宽5米多,顶端宽约50米,底部设置了泄洪装置。2017年年底,水坝工程完工,但由于资金匮乏,邹某未将坝内侧硬化,于是并未蓄水。
去年7月6日至8日,攸县连降暴雨。7月9日6时左右,邹某修建的水坝发生了溃坝,大水将新坝冲毁,水坝内大量蓄水形成洪峰沿着山岭向山下村庄倾泻,造成附近村民5人被洪水卷走。其中,4人的尸体已被找到,1人至今仍未被找到。
经攸县“7.9”事故调查组调查,连续的强降雨,尤其是7日至8日的持续大暴雨导致拦水土石坝、河流两岸山体等含水率达到了饱和,耐冲能力差,是本次事件的诱因。邹某擅自违法修建阻碍行洪的拦水土石坝,且工程未报批、无设计、乱施工,填筑质量极差,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次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发后,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5月21日,邹某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对当地政府代为支付的赔偿款234万元予以追认,认可上述款项应由邹某全部承担。随后,邹某如约支付了上述款项,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专业机构的设计、评估的前提下,擅自用泥石修建阻碍行洪的拦水土石坝,堤坝内侧未硬化,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在大面积连续降雨后引发溃坝,洪水倾泻冲毁沿途房屋,并导致4人死亡、1人至今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