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工作失误新车“货不对板”法院判全额退款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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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新车莫名出现“货不对板”,4S店却以各种理由不退不换。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荷塘区某汽车品牌4S店被判决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车费用,并承担相关损失。

    新车交付时存在“加装”,4S店不退不换

    2018年10月,消费者文某在4S店贷款购买了一辆售价为11万余元的小轿车,后续双方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和《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文某如约支付首付款4.1万元,并办理了抵押贷款等手续,其中约定了抵押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以及交车方式。

    同年11月1日,4S店工作人员通知文某可以前来提车。次日,4S店工作人员主动通知文某称,由于工作衔接失误,导致文某的车子被加装了导航仪、更换了真皮座椅以及LED灯。

    文某得知后,遂怀疑车子可能是展车,并表示不要这辆车,要求退款或换车。但4S店以该车辆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办理了贷款手续为由不予退换,仅承诺拆除导航仪并更换同型号车辆新座椅。

    最终,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文某将4S店起诉到了法院。文某诉请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且4S店对自己进行3倍赔偿。

    法院:虽不构成欺诈,但4S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4S店主动告知了文某车辆的实情,且经鉴定涉案车辆虽进行了改装、维修但仍属新车,所以4S店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但是,4S店擅自对涉案车辆进行改装、维修,已经符合解约条件;且4S店拒绝换车或退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一审法院依法判决4S店退还文某购车款11万余元以及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保险费、鉴定费等共计3.8万余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文某11万余元购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而文某则在判决生效后,将涉案车辆退还给4S店。一审判决后,文某和4S店均提起了上诉。

    近日,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了文某和4S店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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