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天元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龙某因非法采矿罪获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5千元。
2016年5月,黄某(另案处理)承包了我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某片区地块的土地整理项目(约153亩土地),由龙某负责请人进行土地清表平整。之后,黄某又将上述项目转让给了刘某(已判决)。后续施工过程中,龙某和刘某均发现该项目地块下含有大量山砂矿石。于是,几人便在没有山砂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合伙以土地平整的名义非法开采山砂。
为掩人耳目,龙某表面上聘请人员白天进行地表渣土的清表、外运,夜里则聘请了冯某、戴某、郭某(均已起诉)等人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据统计,2016年6月至去年3月,刘某等人累计开采量为66.34万吨,销售山砂总额达20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