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与人发生口角,她用手机拍视频被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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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女士颈部受伤 记者 姚时美 摄

    近日,刘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9月23日上午,我在芦淞区法院对面的公交车站,看到一个熟人正在跟别人发生争吵,我就在旁边用手机拍视频,对方当时还叫了几个人来帮忙,其中有一个人把我打伤了。

    记者 姚时美 核实

    由于颈部受伤,刘女士的脖子现在还带着护具,行走困难,只能坐轮椅。

    这次受伤源于9月23日的那场经历。据刘女士介绍,9月23日上午9点多,她经过芦淞区法院对面的公交车站时,看见一名熟人带着小孩,正在路边上和一名女子争吵,没过多久,女子叫来了四个人,现场争吵一直没有中断。因此,刘女士用手机拍摄视频,后面来的四个人中,有一个人来抢她手机,不允许她拍摄,她的朋友帮忙挡开了,之后,她继续用手机拍摄,此人又上前抢手机,并抓住她的胳膊,把她摔倒在地。

    经医院诊断,刘女士颈部寰枢椎半脱位、脑震荡、左上方牙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刘女士受伤的经过,被人用手机拍摄视频记录了下来。视频显示,当时刘女士正在拍摄,一名男子走上前说:“不要在这里拍。”阻止刘女士拍摄,此时站在刘女士旁边不远的一名男子立即上前挡住欲阻止拍摄的男子,双方抓扯在一起,很快几乎同时倒在地上。

    对此,视频中阻止拍摄的当事人刘先生做了回应。他称,发生口角的这名女子,是他的同事,当时刘女士的朋友因矛盾纠纷堵住这名同事,双方发生口角,刘先生等人接到消息上前去劝解。

    对于刘女士受伤,刘先生称,并不是他打伤刘女士,视频中也能看出来,是刘女士的朋友冲过来时,把他推倒,也把刘女士推倒在地了。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在别人发生矛盾时,无论与当事人是熟人也好,还是只是陌生人,旁人都无权进行拍摄,更不能对外传播,否则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被拍摄者有权利阻止拍摄,并要求删除视频。

    聂炜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只采信获得授权的视频证据,比如监控视频、执法机关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经过被拍摄者允许、授权而拍摄的视频,偷拍或者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而拍摄的视频,是不能作为司法证据的。此外,如果刘女士是被打伤,那么打人者也构成了侵权行为。

    记者从芦淞公安分局了解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刘女士已申请伤情鉴定,待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依法对此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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