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0201019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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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女士和黄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8万元给男方,男方支付抚养费800元/月。

    在签订离婚协议半个月之后,女方提出孩子的开支大且自己的工作不稳定,于是要求免除8万元的房屋补偿款,男方同意后两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之后,女方通知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这时向女方表示,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8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女方还是应当支付,否则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两人之间因此产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变更原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重新订立新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同样在男女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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