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刘萱)昨日,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科发布9月份我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该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机构共接收信息4695件,投诉举报办结140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47万元。

    9月17日,某先生来电反映,他当日在芦淞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银鳕鱼四盒,价格共计868元,该商品外包装上保质期显示已过期,商家仍在销售,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建设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派出执法人员到被诉方超市检查,货架上未发现过期食品,投诉人提供了购货凭证和过期银鳕鱼,银鳕鱼外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投诉人购买之日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

    被诉方承认销售过期食品事实,称因管理漏洞造成过期食品未及时下架并非故意,认为投诉人是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索赔,并对投诉人的行为表示反感,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执法人员指出,被诉方超市依法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和食品清理义务,且具备配备检索、清理库存食品的自动化系统的条件,管理漏洞不能成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合理化借口,投诉人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合法维权,被诉方应当依法予以退货并赔偿。投诉人不愿意现场调解,经多次电话调解,最终于9月21日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同意对所售过期食品按投诉人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交通费用,共计3600元。

  • 上一篇
  •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