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易宇 徐世俊)近日,茶陵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茶陵县首例洣水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谭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8月12日晚9时许,谭某手持借来的电鱼工具,来到茶陵县舲舫乡西岸村洣水河道实施电捕鱼,当晚被虎踞中心派出所民警查获,缴获渔获共计0.82千克,查获用于电捕鱼的工具一件。庭审中,谭某对自己非法捕捞、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悔罪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本案承办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63条第3项、第4项明确规定,在禁渔区内或者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刑事立案。湖南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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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断链,本月进入“全面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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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8月底和9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先后组织督查和暗访,共发现各类违规问题41处。9月23日,该局召开全市“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调度会,通报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专项整治成效纳入对县市区的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