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我市某汽贸公司因销售的新车保险杠漆面存在“橘皮”现象(经干燥后的涂层表面外观呈现许多半圆状突起,像橘皮一样的波纹),被判赔偿车主2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事件
验车时发现漆面瑕疵
鉴定结果证实有问题
2018年12月,原告陈某从汽贸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平行进口保时捷越野车,车价94万元。为此,陈某向汽贸公司支付了订金、购车款、保险费等费用合计50.6万余元。
汽贸公司准备将车辆交付给陈某,陈某也在交车确认单上签了字,可陈某在验车时发现,车辆保险杠的漆面上有气泡。后来,陈某在与汽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车辆从汽贸公司开走了。
去年1月初,陈某先后2次将车辆送到了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车辆前保险杆油漆状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车辆前保险杠有两层油漆覆盖,表面油漆多处有凸起颗粒,存在“橘皮”现象。
陈某认为,该车辆明显存在维修历史,汽贸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陈某与汽贸公司协商未果后,将汽贸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并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车辆购买合同,返还购车款,2倍赔偿购车款损失以及承担鉴定费等。
判决
汽贸公司侵权但不属欺诈
买家行为应视为接收车辆
天元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辆经多种运输方式至最终交付,因外在环境、车辆本身的特性甚至物流、仓储过程中人为操作的轻微失误,均可能导致车辆表面或相关部位出现瑕疵。
本案中,汽贸公司虽未将瑕疵的问题告知陈某,但涉案车辆的漆面瑕疵面积不大,属于轻微瑕疵,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汽贸公司一定程度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同时,车辆交付过程中陈某发现该车辆存在瑕疵,与汽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车辆驶离,且一直未将车辆还给汽贸公司。所以,陈某的行为应视为对车辆的接收。
于是,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汽贸公司赔偿陈某2万元,并承担涉案车辆的公证费、鉴定费1.2元;陈某向汽贸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一审判决后,陈某和汽贸公司均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虚构事实的行为,本案涉案车辆前保险杠表面油漆存有瑕疵,对此汽贸公司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应告知。但汽贸公司未告知陈某,汽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属于欺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市中院驳回了陈某和汽贸公诉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