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胜金
肩负查处传销职责的执法者,却和犯罪分子沆瀣一气,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两头吃”,一边向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一边向传销受害人家属索要好处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某、李某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一案进行了二审判决。(详见本报9月8日A06版)
传销之害,人所共知,严打传销,是我市一贯政策,且近年来成效明显,但在个别地区,传销始终不绝,却也是事实。在此背景下,原荷塘工商两任经检大队长获刑的消息,尤足以发人深省。
符某、李某“两头吃”,对犯罪团伙,他们徇私舞弊姑息养奸,对受害人家属,他们乘人之危索取钱财,观其劣行,俨然是从犯罪片里走出来的典型反面执法人员。若非被查处公布,相信很多人会和笔者一样,不知道打击传销竟然也有这么深的“套路”。虽说二人索贿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但影响却很恶劣,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形象,给全市的打击传销工作抹了黑。
如今,这两人已受到法律惩处,但其影响却不会就此消歇。至少人们会想,一任经检大队长获刑,也许还可以说是偶发事件,接连两任栽在同一个坑里,背后是否有着某些必然因素?比如,制度的“篱笆”是否出现漏洞,以致“狐狸”能够出入自由?内部监管的“刀刃”是否磨砺不勤,以致执法者犯法不知敬畏?符某被免职,是因受害者家属通过市长热线进行了举报,由此可见,外部监督渠道是畅通有效的。但未必每个人都会走到这一步,因此,内部的工作反馈、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假使对每起办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许这两名队长也不至于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此外,符某为完成经济检查大队经济指标任务,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这其中除了个人责任之外,是否也应思考,该项任务本身可否设计得更合理,不给执法者以犯法之借口?
当然,以上疑问,恰如抛砖引玉,未必切中肯綮,具体课题,只能留待相关部门研究。古语云,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又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两任经检大队长获刑,如能深究背后的必然因素,并对照整改,警示来者,是社会普遍期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