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荷塘工商两任经检大队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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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肩负查处传销职责的执法者,却和犯罪分子沆瀣一气,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两头吃”,一边向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一边向传销受害人家属索要好处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某、李某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一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索要财物,以受害人安危相逼

    家属无奈报警并举报

    2017年7月,要某在同学郭某的诱导下,不幸落入了荷塘区某传销组织。

    同年9月,要某的父亲老要得知儿子的下落,便带着家人来到我市解救儿子。寻找无果的老要,来到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现已机构合并)求助。时任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的符某接待了老要,要求老要提供要某的照片和基本情况。

    次日,符某通知老要,称已找到了要某,但需要1万元费用。之后,老要与符某在某茶餐吧碰面,将1万元交给了符某。要某随后被朱某(协管员)带了过来。

    同月,李某甲、郭某甲(要某同学郭某的家长)也来到我市寻找受困于传销团伙的孩子,让老要带他们去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求助。

    符某向李某甲、郭某甲索要了孩子的照片和基本情况后,仅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便找到了李某甲的女儿。可符某向李某甲、郭某甲索要1.5万元的好处费。由于李某甲只凑到了1.25万元,符某、朱某便以李某甲孩子的安危相逼。当时情绪崩溃的李某甲只得选择了报警,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

    之后,李某甲的家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对符某索取财物一事进行了举报。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受理相关投诉后,成功解救了李某甲、郭某甲深陷传销团伙的孩子。事后,符某被免职。

    另外,2013年8月、11月,符某在办理马某、芮某等人从事传销行为案件的过程中,明知上述案件均达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条件,但为了使随案款物不移送司法机关,完成经济检查大队经济指标任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不体现上述两案达到立案标准的事实,未将两案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同年10月,符某还在办理一起从事传销行为案的过程中,将4.9万元暂扣款据为己有。

    继任者没有丝毫收敛

    采取相同手段索财

    2018年4月,李某接替符某担任经检大队大队长一职。没有丝毫收敛,李某采取与符某相同的手段,伙同朱某、李某乙(所谓的民间反传销人士)向被传销组织控制人员家属索要财物。

    2018年10月,陈某来我市寻找受困于传销团伙的弟弟。经介绍,陈某来到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求助,并提供了弟弟的基本情况、照片。李某遂安排朱某、李某乙与陈某见面,向陈某索要2.5万元,且要求陈某交4000元定金。

    次日,朱某便找到了陈某的弟弟,陈某如约支付了钱款。

    明面上是解救

    实际上都是套路

    为何家属们遍寻亲人未果,而符某、李某等人却可以轻易找到?

    “老要来工商局寻求帮助时,符某查询了之前查处的传销窝点人员名单,正好要某就在名单上。于是,我和李某乙就去将要某‘解救’了出来。李某甲、郭某甲的孩子也是这样,符某其实事先就知道传销窝点的位置。”朱某供述说。

    而所谓的“解救陈某的弟弟”,更是一出由李某等人与传销团伙共同出演的一场戏。

    陈某的弟弟所在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传销团伙),早在2018年7月,就在李某等人组织的清查传销行动中被查处,头目陈某甲(另案处理)以及多名团伙成员被抓。

    李某等人将陈某甲带回后,索要3万元保护费,并承诺事后对该团伙不打击、不处理。同时,李某还要求陈某甲及其上线,日后需无条件交出工商要解救的被控制人员,以方便非法敛财。

    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据统计,符某共计参与作案3次,李某共计参与作案3次,朱某共计参与作案6次,李某乙共计参与作案5次。

    去年7月10日,荷塘区被列为了全省传销活动重点整治区,其中2015年发案6起,2016年发案21起,2017年发案25起,2018年4月23日前发案9起,2018年4月23日后发案5起,2019年发案5起。

    今年4月28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荷塘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等理由,向市中院提起了抗诉。符某也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符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朱某、李某乙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符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符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朱某、李某乙与符某、李某共谋,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符某、李某、朱某、李某乙在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中,与传销组织成员相互勾结,充当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

    最终,符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乙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记者 贺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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