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黄怡康)8月31日,醴陵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了醴陵市首起涉疫情案件。被告人易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徐某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蒋某甲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蒋某乙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醴陵市检察院还对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见口罩成为紧俏商品,易某、徐某、蒋某甲、蒋某乙遂产生了销售口罩牟利的想法。
蒋某乙提供了约10万元资金与蒋某甲一同开车前往湖北购买口罩。二人知道购买的口罩系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不能起到防护新冠肺炎作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且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易某、徐某二人。1月29日,蒋某甲、蒋某乙将从湖北购入的160000只口罩销售给易某、徐某,而易某、徐某则将上述口罩以高价再销售给其他买家,从中获利。
之后,四人共同乘车准备前往蒋某甲的住处进行结算。经过醴陵市某小区时,易某下车进行口罩交易,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醴陵市公安局查获,易某所带的四箱口罩被扣押。案发后,蒋某甲、蒋某乙、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检验,被扣押的四箱口罩颗粒过滤效率均低于30%,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徐某、蒋某甲、蒋某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