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本报A03版刊发的《不通知车主就强制报废事故车,醴陵市交管部门被判赔1.5万余元》一文中,“醴陵市交管部门”应为“攸县交管部门”,特此更正,并向当事方真诚致歉。
株洲晚报编辑部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