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易雅荣)8月26日,渌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向某、谭某均因非法狩猎罪获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且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履行保证金1200元。
经审理查明,向某、谭某二人违反《省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的规定,于去年6月6日至6月14日期间,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分三次将特制铁笼非法放置在禁猎区域渌口区朱亭镇、龙潭镇林区范围内。
去年6月14日,向某、谭某二人在共同前往回收铁笼途中,被渌口区森林公安局干警抓获。警方现场查获二人捕捉的野生蛇类共15条。警方放生了存活的野生蛇类,并对死亡的野生蛇类作了无害化掩埋处理。
经鉴定,向某、谭某捕获的大王蛇(学名王锦蛇)、乌梢蛇(又名乌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二被告的行为造成4条蛇死亡。
“现在有些农村的群众,经常在禁猎期禁猎区打鸟、捕蛇,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希望通过此案能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该案审判长邓国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