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时美 实习生 杨洋)近日,袁女士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她是芦淞区白关镇农村户口,嫁出去后户口没有外迁,儿子出生后也随母落户,可是她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款不分给他们母子俩,“法院判了也拿不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3日上午,记者来到芦淞区白关镇云山村黄泥岭组袁女士家,袁女士说,她出生于该组,在该组长大。2007年她结婚,户口未迁出该组,2010年儿子出生后,儿子随母亲落户黄泥岭组。2014年至2016年期间,黄泥岭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但黄泥岭组在分配土地征收款时,以袁女士系出嫁女为由不予分配。
随后,袁女士和儿子将黄泥岭组组委会告上法庭,芦淞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黄泥岭组组委会辩称,袁女士系出嫁女,出嫁女不分配土地征收款,符合本村民小组制定的组规民约。2014年至2016年期间,组上一共有两次土地征收,征收款已于2014年和2017年发放到户,现已无剩余。
法院审理认为,黄泥岭组以袁女士系“出嫁女”为由,否认袁女士和儿子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剥夺了其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超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范围,其相应的村规民约应属无效。
2019年6月27日,芦淞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黄泥岭组组委会支付袁女士和她儿子土地征收补偿款各48661元,共计97322元。
前天,记者从芦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后,被告方没有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方于去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核实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已经终止本次执行。
“村民自治也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该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如果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将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