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为经营所需向B某借款500万元,C某、D某、E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仅仅偿还了借款利息,并明确回复B某,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本金。B某因与E某有生意来往,故先行向A公司、C某、D某主张权利要求还款,而暂时搁置对E某主张权利。C某、D某表示B某未要求E某承担责任,自己也无须承担责任。
聂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这就意味着,B某可以选择对象来主张权利,E某虽未被选择,但是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在担责之后可以向E某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