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蒿 通讯员 陈柱华 谭艳)记者昨天从市财政局获悉,修订后的《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的设置年限由不超过5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分配方法更加明确,审批权限更加细化,同时更加注重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总额、支出政策和绩效管理,主管部门管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权责。这意味着,与以往相比,财政部门源头把关的任务更重了,主管部门使用资金的主动性及约束性更多了,目的就是要突出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及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
同时,突出了专项资金使用的统筹性和严肃性。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必须解决的事项,优先通过整合现有专项资金解决。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开支本部门工资福利支出、业务工作经费、单位运行维护等支出。
坚持“非涉密、全公开” “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