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爆炸事故相关安全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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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2018年5月29日,当时已被责令停工的攸县华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烟花)发生爆炸,公司员工杨某当场不幸身亡。近日,时任华强烟花专职安全员、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任的驻企监管联络员汪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责令停产后,擅自组织消耗性生产

    2018年5月24日,有关部门对华强烟花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撤出作业人员,妥善处理药物和半成品,聘请专业机构对库区进行测量,未经整改复查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5月29日,汪某到生产厂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内筒线药物中转间还剩15桶已混合好的开包药未消耗掉,便向华强烟花法人罗某的妻子陈某报告了此事。之后,陈某吩咐药物线车间主任邹某安排人手把这些药物消耗掉。邹某便安排职工杨某等人完成这项工作。

    当日16时59分,杨某开始更换工作服。当时杨某发现自己的手套有破损,便找来了旧手套。但旧手套也有破损,杨某便用胶带纸修补旧手套后继续使用。17时26分,华强烟花发生爆炸,杨某当场死亡。

    此后,华强烟花与杨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华强烟花赔偿杨某亲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98万元。

    仅仅因为一个细节,结果酿成悲剧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杨某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人体静电。由于杨某戴了绝缘橡胶手套,人体静电没有得到正确有效释放,导致杨某在作业过程中,破损手套手指与可燃(爆)粉尘接触,人体静电瞬间向低电位的药尘释放引燃,进而引起了爆炸。

    攸县法院一审认为,汪某作为华强烟花专职安全员、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任的驻企监管联络员,明知公司处于停产期间,对华强烟花安排消耗余药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汪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此后,汪某主动向市中院申请撤诉,并获得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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