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办公区域需要升级改造,A公司与白某签订装修协议书,将整层的装修工程交给白某。白某接活后,组织本村的十余个年轻人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一面墙突然倒塌,黄某被砸伤,后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白某为黄某支付了医疗费近10万元。后经鉴定,黄某构成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白某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已经没有赔偿能力。黄某遂找到A公司,A公司说黄某不是公司员工,是帮白某干活的,公司对黄某没有赔偿责任。
聂律师认为:
A公司将办公室交给白某装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是白某并不具有装修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A公司需对黄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白某和黄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黄某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注意义务,如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