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胜金
近日,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辅警唐某、刘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获刑2年6个月、2年,并处罚金10万元、6万元。(详见本报6月2日A09版)
经审理查明,唐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警方系统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他人。这些信息后均流向了房产中介机构。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审判结果也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首先,这是对参与贩卖个人信息者的警示。早在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就指出,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车主信息、通讯公司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俨然成了“新兴产业”。一直以来,民众深受其苦却莫奈其何,从业者鲜遭处罚因而视为平常,对这一局面,凡有法治意识者,莫不感到痛心。值得欣喜的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贩卖个人信息者被判刑的新闻屡见报端,提振了公众对职能部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即如此案中,被判刑的是辅警,更是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不论是谁,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以为买卖个人信息只是“灰色产业”的认识,以为执法机关对这样的“小事”不会重视的认识,都被证明大错特错了。这篇新闻就像一记警钟,敦促误入歧途者回头是岸,提醒蠢蠢欲动者悬崖勒马,个人信息再不是任人分食的“唐僧肉”,凡违法染指者都会付出代价。
其次,这一案件也是对信息源头机构的提醒,保管好公民个人信息,责任重大,防范内部硕鼠,不可大意。毋庸讳言,合法掌握最多个人信息的,是社会上的各类相关机构,这些机构,却也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或许在法律上,这些机构对信息“被盗”没有责任,甚至还可视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但无论如何,管理约束好内部成员,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严格监督信息使用程序,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信息所有机构的分内之事。从当下的普遍情况来看,相关机构理应做得更好。
贩卖个人信息的唐某、刘某已经付出了代价,但愿后来者引以为戒,相关机构积极作为,还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片朗朗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