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石婷 陈善文)近日,石峰区法院公开宣判叶某等27人抢劫、非法拘禁一案。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25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等27名被告人所在的组织,系以“天津天狮”集团的名义组建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设有窝点,组织成员分五级:业务员(老板)、业务代表、业务主任(又分为大主任、主任或小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管。该组织成员以“找工作”“旅游”等名义,将他人骗至窝点,再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以购买该组织虚拟产品为名,抢劫财物;为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叶某、陈某单独作案或纠集下属组织成员,先后抢劫、非法拘禁8名被害人,抢劫金额共计17万余元。
法院认为,叶某、陈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要求严密,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牢固性,以暴力、威胁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的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