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利用职务之便,肆意出卖公民个人信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辅警唐某、刘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获刑2年6个月、2年,并处罚金10万元、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唐某开始利用身为辅警的职务便利,违规使用警方系统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同案被告人曾某、谢某(已判刑)。2017年7月左右,刘某开始利用身为辅警的职务便利,违规使用警方系统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同案被告人曾某甲(已判刑)。之后,唐、刘二人非法获取的信息均被出售给了房产中介。
截至案发时,唐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非法获利近10万元;刘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案发后,唐、刘二人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醴陵市法院一审认为,唐、刘二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唐、刘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恰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