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间,黄先生将车辆出借给了朋友王先生。王先生又将车辆借给一同聚会的同学白先生。
白先生驾车不慎与巫某发生碰撞,巫某受伤严重。
经交警队调查确认,白先生系无证驾驶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基于白先生的无证驾驶行为仅对交强险先行理赔且拒赔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巫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交强险限额。在与白先生沟通且确认其赔偿能力有限之后,巫先生向黄先生、王先生主张赔偿。
聂律师认为:
毫无争议的是,白先生需要对巫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白先生系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仅先行赔付交强险亦符合法律规定,且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还取得了追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种过错主要指使用人无驾驶证或处于醉酒状态,或是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将车辆出租、出借。
本案中,黄先生仅将车辆出借给王先生,其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但之后的车辆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白先生,则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